可以不愛,但請不要傷害

• posted by 作者: 吳宜臻 律師

時常看到有一些投毒害死狗、貓的社會新聞,萬一是自家的寵物不小心吃到被故意放置的毒物而死掉,飼主傷心欲絕,寶貝寵物被害死想要追究對其投毒的人法律責任,這才發現能夠對狠心的投毒者追究責任的法律條文還真是有限。

 

依據動物保護法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行為。惡意使用任何有毒藥物毒狗、毒貓的行為,都是屬於虐待動物之行為,對虐待行為者的處罰,動保法另再依據情節的輕重給予不同的處分,若是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因為行為比較輕微,因此只有罰錢的規定,15千元以上7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除非五年內故意再犯,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毒死複數以上的動物而被認定犯罪情節重大者,除了可以加重處罰到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主管機關還可以公布犯罪行為人的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但是,如果被投毒害死的動物是有飼主的寵物,雖然現在的飼主幾乎都把寵物當做自己的家人,但是刑法將保護法益的犯罪分成三種,一是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二是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三是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依據我國《民法》上有關「權利」的意義,權利分為權利的主體與客體,權利主體是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人才能享有權利能力;權利客體指的是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寵物雖然也有生命,但並不是享有權利能力的人,在刑法保護上只能歸類為人所支配的「物」了。刑法第354條,行為人投放毒物,當然是故意行為,明知並進而實施投毒並讓寵物誤食,這是故意毀棄、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不是殺人罪、也不是傷害罪。

 

另外飼主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對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責任,彌補飼養人的財產上損失。至於飼主因為與寵物伙伴已經建立起親密關係,一旦失去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依據民法是無法索賠的,因為精神慰撫金只有人的生命權受到侵害時才可以請求!

 

尊重生命,生命是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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