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案件「初判表」、「鑑定意見書」、「鑑定報告」介紹

• posted by 作者: 林宗翰 律師

車禍事故發生時,關於雙方之法律責任如何認定,於司法實務上需仰賴「初判表」、「鑑定意見書」、「鑑定報告」之意見,才能判定。何謂「初判表」、「鑑定意見書」、「鑑定報告」?什麼時候以及透過何程序可以取得這些文件資料,茲分別說明如下:

「初判表」: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3條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由警察機關製作,警察機關是綜合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等因素,以及事故當事人及證人的說明,作成紀錄或筆錄,並以現場圖及攝影作成紀錄,進行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於事故三十日後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該表。

「鑑定意見書」:依照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之規定,鑑定意見書需評估一般狀況;肇事經過;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並應該在鑑定意見書內表明肇事之主次因。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鑑定意見書是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作成。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均可申請,但應注意如果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則必須經司法機關囑託;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原則上不鑑定;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亦不鑑定;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不重複鑑定。

 如果不服鑑定意見書之鑑定結果,當事人可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程序,但以一次為限,但如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

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

「鑑定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55條規定,於民事訴訟程序中,是由法官,委託鑑定人具鑑定書陳述意見。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可由法官或檢察官,委託鑑定人出具鑑定書。如果不服鑑定報告之意見,當事人得另外聲請再向其他鑑定人作成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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