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消費糾紛-扭蛋抽取機制

• posted by 吳宜臻律師、陳仕傑律師

遊戲消費糾紛-扭蛋抽取機制

作者:吳宜臻律師、陳仕傑律師

線上遊戲及手機遊戲正夯,但消費糾紛頻傳,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統計,以線上遊戲類別的消費佔據所有糾紛類型申訴的第一名。日前臺灣也有一名玩家,因為在遊戲「風之國度」中投入 1,126,074 個彩螺(相當於新台幣 451,694 元),在遊戲公司提供的扭蛋抽取活動中累積 3,133 抽仍未取得主打商品 6 件,而一狀將遊戲公司告上法院,而該案最大的爭點就是:「此類扭蛋抽取機制於臺灣有何規範嗎?

在日本,針對手遊的扭蛋抽取機制有訂立「不当景品類及び不当表示防止法」,即所謂的景品法的規定。若是公司有違反的情形,不僅會被罰錢,公司負責人還有可能吃上牢獄之災。

該法成立於1960年代,當時有不肖業者將低價肉混進牛肉中充作高價的牛肉罐頭販賣,引起社會一片譁然,輿論認為一定要嚴厲處罰該不肖業者,然因該罐頭價格較他牌純牛肉罐頭低廉,反映其製造成本,所以不能用詐欺罪處罰,且低價肉不會對人體造成危害,所以沒有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的適用,最後片尋法規卻苦無法律依據處罰該家業者。之後,日本政府為了防止這種標示不實之不肖行為再次發生,訂立了景品法規定以規範產品不當標示與誇張的贈品,同時保護消費者擁有客觀選擇商品的權益。

至於手遊扭蛋抽獎的部分,日本起先也沒有用景品法去規範,但是在2016年,遊戲「碧藍幻想」為了慶祝新年到來,順勢推出促銷活動,除了將抽取到強力5星角色的機率從平時的3%加倍到6%外,更推出只有在新年期間才能抽到的限定角色,雖然抽到5星角色的機率與遊戲公司公布的6%大致相符,然而卻有玩家共花了2266次抽取機會(相當於70萬日圓)才抽到該限定角色,引起社會大眾對遊戲公司公布的抽取機率的質疑。最後法院雖就本事件認定遊戲公司並未違反景品法的規定,但是該事件推動了景品法的修正,在修正後明定「付費抽獎如果在有宣稱特定獎品(或角色)掉落機率提升時,必須明示該獎品或角色的實際機率 。」亦即不能僅規定全部5星角色的抽取機率,而是要明確公布所宣稱的特定角色的抽取機率。

臺灣對於此種扭蛋抽取機的糾紛,雖然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的規定,然而消費者保護法和公平交易法僅為概括規定,無法切合玩家們實際的需求,所以經濟部特別修正了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該修正在10818日生效,其中第6條第4款增定:「有提供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而違反該條規定遊戲公司會被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下令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然而,該規定僅要求遊戲公司加裝警語、提供獎品之相關資訊,並沒有嚴格要求遊戲公司一定要提供各獎品之確切抽取機率,是以縱使遊戲公司不提供玩家個獎品之抽取機率,亦不違反上開規定。

前開玩家在遊戲「風之國度」的消費糾紛,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685號判決中,原告雖主張遊戲公司所提供之轉盤類型活動為不設有消費上限額之抽取活動,未個別標示每項獎品之抽取機率,亦未在說明處指出每個項目機率實不相等,更用「轉盤」一詞使消費者誤會該活動與現實輪盤相同,每項機率相等,致原告為獲取主打獎項,累計3,133抽,未抽取到含主打商品等6種獎品,故依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之規定向遊戲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而法院認定因遊戲公司已依上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第4項規定於遊戲頁面提供獎品之資訊及另外加註不保證獲取之警語,應可認定遊戲公司已有提供充分明確之資訊,足以使一般理性消費者客觀上均瞭解此為機會抽獎性質,即使付費參與,亦不代表當然即可獲得特定商品,客觀上應無造成消費者錯誤認知之虞,並未有不實廣告之情形。故最後判決原告敗訴。

故遊戲公司只要在遊戲頁面加註警語和公佈獎品品項資訊,就不會被認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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