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慧於使用上的法律挑戰

• posted by 作者: 楊哲岡 律師

自從Chat GPT問世以來,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成為大家矚目的焦點,模型開發者藉由先蒐集提供大量資料對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監督或機器學習,訓練完成後經一般用戶輸入指令關鍵字,由該模型自主運算生成文字、圖像或影片內容,演至到今年OpenAI再推出以文字轉化為60秒圖像的Sora,讓單純生成文字進化到生成複雜的圖像或影片。

然對模型開發者如何訓練生成式人工智慧,涉及訓練所使用的資料庫內容是否也使用到他人之著作,進而導致侵權之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06.16.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函(以下稱智財局函釋)提到,在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階段,訓練資料如受著作權法保護(下稱原始著作),會涉及「重製」原始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原始著作之著作權人得依現行著作權法向司法機關舉證,以維護權益。

又對於使用者利用生成式AI模型生成內容會不會產生侵權,智財局函釋也提到,倘若AI利用人如係單純下指令,並未投入精神創作,由生成式AI模型獨立自主運算而生成全新內容,該AI生成內容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也不會有侵權之問題;若在AI模型依AI利用人指令自主運算生成內容之階段,如AI生成內容僅係將訓練資料中之原始著作予以重製再現之情形,AI利用人如將該AI生成內容作後續商業利用(例如:將AI生成圖像印製海報販售),亦會涉及原始著作之「重製」等利用行為。

此外,就我國公務機關應如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於112831日行政院通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首度對機關如何利用及管理AI給予初步之規範,司法院也提出將參考指引納為各AI系統開發時的檢核要項,並訂立相關指引,也讓未來法官能否透過AI生成判決草稿,提供一個方向。

至於司法機關或智慧財產局如何認定侵權,或者是政府本身會不會也構成侵權?現今國內實務見解尚乏相關案例,因此也有賴觀察國內外法院判決或立法管制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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