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拋棄請求權與保險代位求償問題

• posted by 作者:林采緹 律師

小陳某個週末跟老同學聚餐,想說喝點酒不礙事,結束再騎小巷子回家。沒想到,小陳不小心騎車闖紅燈,撞傷走在行人穿越道的李爺爺,導致李爺爺達到第十二級的失能。酒駕肇事後,小陳拜託李爺爺把和解金額寫低一點,不夠的金額可以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李爺爺一時心軟,不想讓年輕人負擔太重,就同意用5萬元和解,其他權利均拋棄,並當場收了小陳5萬元的賠償金。李爺爺向小李的保險人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扣除5萬元後,支付12萬元給李爺爺。小陳和解賠償後,保險公司還能向小陳代位追償12萬元嗎?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即使被保險人小陳有酒駕情形,保險人仍然必須向受害人李爺爺給付保險金,但可以在給付後,代位行使受害人李爺爺對於被保險人小陳的請求權。

因保險人代位行使的權利,是受害人李爺爺對於被保險人小陳的賠償請求權,所以如果車禍雙方自行達成和解,被保險人小陳履行和解賠償責任,受害人李爺爺同時拋棄其他權利的話,會使得受害人李爺爺的權利因和解賠償而消滅,進而影響保險人的代位追償。

因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規定,如果雙方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話,保險人不受和解的拘束。該條立法目的,即是為了避免酒駕的被保險人用低額和解來規避代位追償。

目前強制車險的十二級失能保險金是17萬元。李爺爺既已收受小陳5萬元賠償金,則保險公司理賠時扣除5萬元後,只需給付12萬元保險金給李爺爺。保險公司如果不同意雙方的和解,可以再依同法第2930條規定向小陳代位追償。不過,代位追償金額的計算基礎,不是理賠的12萬元,而是小陳依照民法規定對李爺爺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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