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申訴VS法院民事訴訟

• posted by 林宗翰 律師

職場霸凌案件,受害者除了新通過之職場霸凌專章規定向公司申訴之外, 另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從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來看,二者規定內容比較,可以看出要二者保護的法益在「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有重疊,換句話說,當行為人的霸凌行為侵害到被害者的「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時,就可以另外以民法第195條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如果「冒犯、威脅、冷落、孤立」等行為,未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身體權」「健康權」時,則無法成立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依照民法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與職安法的申訴程序,主要不同之處有:

1、民法上的請求,是請求加害人對被害人爲損害賠償,即請求相當之金額,無法請求加害人調離職務或解僱;申訴程序的結果若是成立霸凌,著眼於職場上的加害人懲戒(如記過、調職、降職或解僱),並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及被害人職場保護。

2、職安法申訴的調查結果,不等於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民法上的請求,要循民事訴訟程序,由原告負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

3、職安法的申訴程序設有處理期限,民事訴訟程序則無。

4、被害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不適用勞動事件法的訴訟費用暫免徵收規定,也就是被害人要繳納全額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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