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麼叫職場霸凌?五大判斷重點
「主管只是比較嚴格而已吧?」、「老闆都越過我交辦下屬,讓我沒辦法帶人「同事一直把我排除在群組外,算霸凌嗎?」、「還是只是我太敏感?」
這些疑問,幾乎是每個第一次接觸職場霸凌議題的人都會有的反應。畢竟在臺灣的職場文化裡,「忍一忍就過去了」常常是預設答案,而「霸凌」聽起來又很嚴重,讓人不敢輕易使用。
隨著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並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自115年7月1日起施行,「職場霸凌」不再只是主觀感受,而是一套可以被檢驗、被認定的法律標準。
一、法律上的定義,其實是一句很長的話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拆開來看,其實就是五個判斷重點。
二、判斷重點①|是否發生在執行職務時?
不限於辦公室,只要是雇主指示提供勞務的地方,包括出差、客戶、線上會議等,都可能屬於勞動場所。
如果是在私人聚會或與工作無關的衝突,通常不屬於職場霸凌;但若下班後透過工作群組持續羞辱他人,仍可能被認定與職務有關。
三、判斷重點②|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
不一定是主管。
同事、資深員工、派遣勞工,只要利用考績、排班、升遷、資源分配等實質權力差距,對他人施加不當對待,都可能符合此要件。
四、判斷重點③|是否超出合理管理範圍?
主管要求修改報告、檢討工作,本來就是管理的一部分。
但如果以羞辱人格、公開嘲諷、惡意打壓等「對人不對事」方式進行,就可能已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的界線。
法律禁止的不是管理,而是不合理的管理方式。
五、判斷重點④|是否持續發生?或情節重大?
原則上,職場霸凌通常具有持續性。
但如果單一事件已達重大程度,例如公開嚴重羞辱、暴力威脅等,即使只發生一次,也可能成立。
因此,職場霸凌並非僅憑單一因素即可認定,而是需由調查小組綜合事實與證據進行客觀判斷。
實務上,「持續性」也是最容易因蒐證不足而產生爭議的要件之一。
六、判斷重點⑤|是否造成身心健康受影響?
很多人誤以為一定要罹患憂鬱症。
其實只要因不當對待造成長期焦慮、失眠、情緒低落、身體不適,甚至因此就醫或請假,都可能作為判斷的重要參考。
實務上,真正困難的往往不是霸凌是否發生,而是能否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霸凌曾經發生。許多案件未被認定成立,不一定代表實際上沒有發生霸凌,而是證據不足。
因此,保留對話紀錄、工作紀錄、就醫證明、心理諮商紀錄等,都可能成為重要證據。
七、是否成立?從五個條件綜合判斷
這五個重點,是調查單位最後綜合判斷的標準,不是要你自己先當法官。
不當言詞或行為是否屬於職場霸凌,通常以「反覆或持續發生」作為判斷原則;若屬單一事件,則需進一步綜合評估是否已達情節重大。認定時應綜合考量以下五項重要因素:
(一)侵害強度:行為造成的傷害是否嚴重,例如言語羞辱、人身攻擊、威脅等。
(二)權力差距:行為人是否利用主管職權、資深員工身分或其他權勢關係施加壓力。
(三)公開性:是否在公開場合羞辱、斥責、責罵,使受害者難堪。
(四)羞辱性:是否具有貶低人格、損害尊嚴或惡意羞辱的意圖。
(五)對受害者身心影響程度:是否造成焦慮、失眠、憂鬱、恐懼或其他心理、生理健康危害。
即使最後未認定構成職場霸凌,調查程式仍可能就管理方式、工作安排或制度設計提出改善建議,協助企業降低衝突、改善職場環境。
制度的目的,不只是認定有沒有霸凌,更希望預防衝突再次發生。
八、寫在最後:模糊感受,值得被認真對待
職場霸凌制度最大的意義,不是多了一條可以提告的法律,而是讓長期被忽略的職場心理健康議題,有了一套正式的處理機制。
如果你長期感受到羞辱、孤立、冷落或權勢壓迫,而且已經影響工作或身心,除了可以尋求醫師、心理師協助,也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法律要件、蒐證方向及後續救濟方式。
法規設計申訴制度,就是希望讓灰色地帶能被認真對待,而不是讓你默默承受。
本文係就職場霸凌制度進行一般性法律介紹,實際個案是否構成職場霸凌,仍應依具體事實、證據及相關法令綜合判斷。
另外就職場霸凌制度,勞動部設有相關修法專區及說帖可供參考,但若有問題仍建議向律師諮詢。
職場霸凌防治專區
https://www.osha.gov.tw/48110/48207/206868/nodelist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職場霸凌防治專區人才資料庫名冊
https://etms.osha.gov.tw/wbie/ExpertSearch/SearchIndex
職場霸凌常見問答-勞工篇
職場霸凌常見問答-事業單位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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